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省司法厅负责同志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时表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解决我省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有必要制定相关条例。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三条,为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下发后,省级层面制定的首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回应社会关切,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要求初次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条例草案将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和优化行政执法方式列为重点监督内容,并将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违反规定下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指标、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明确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更加明晰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之间的界限,理顺法规逻辑,规范相关条文表述。应当增加保护投诉举报人员的条款,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得泄露投诉人和举报人信息。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如何被监督,将相关人员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容写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