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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9月2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19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自治区司法厅、交通运输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航道规划。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了航道规划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区航道资源丰富但航运能力有限,仍需要通过航道的改造升级提升航道通航能力,建议增加相关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四款中增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区航道改造升级的内容。(见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四款)

  (二)关于通航建筑物建设。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通航建筑物建设资金筹措机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还应当考虑建立通航建筑物后续运营维护资金的筹措机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完善政府支持与市场主体投入相结合的运行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的内容。(见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三)关于通航建筑物通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规定了通航建筑物通行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通过突出增建、改建、扩建通航建筑物收取船舶过闸费的规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通航建筑物的投资建设,提升航道通过能力和服务质量。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通过在原通航河流上增建、改建、扩建的通航建筑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缴纳船舶过闸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船舶过闸费的,从其规定。”(见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关于船舶噪声控制、船舶以旧换新与绿色转型等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船舶噪声控制与以旧换新属于水运管理的内容,由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规范管理,届时在对该条例的修订工作中再对以上内容予以吸收采纳,本条例暂不作规定。

  (二)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涉及沿海航道的内容很少,应予以增加。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一是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已明确“航道”包括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关于航道的规定以及管理原则要求均适用于沿海航道;二是沿海航道没有通航建筑物,且我区沿海航标管理不属于广西地方事权,因此没有作相关具体规定;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沿海航道的技术标准规范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条例不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见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83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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