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省应急厅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省直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9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法制委员会认为,并提出修改意见。
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要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制度,并且“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两款,分别为“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自然灾害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中,增加一款“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条例(草案)》明确,应急救援救灾期间,应当保障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优先通行,对执行任务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免收通行费。同时授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