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是春好处,春耕正当时。眼下,全区各地乡村正在抢抓春耕生产,田间地头一片繁忙景象,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2007年,我区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2015年进行了修订。实施以来,有效推进了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了储备粮管理,为保障我区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也发生了新变化,原有的《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实际,修订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修订工作进度,2月15至1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司法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赴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联合开展立法调研。
调研组先后走访了5家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和3家粮油加工、商贸流通企业,实地考察了目前我区地方储备粮承储情况和粮食仓储基础设施相关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等进行了现场交流,从实践和法律层面与企业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调研组还先后召开了3场立法座谈会,邀请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等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企业代表等参加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并就修订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各地储备粮管理的难点堵点、需纳入立法范围的事项等内容进行讨论,获取宝贵的意见建议。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体例与现行条例基本保持一致,主要修改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明确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实承储主体责任、加强粮食应急保障、完善粮食行政执法等相关内容。”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局局长包晓荣介绍说。
下一步,调研组将立足我区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切实解决我区在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好顶层设计,为我区粮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文/马忠图/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