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区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再添“利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了更多更有效的法治保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制定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环资工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移动源污染防治这一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聚焦“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立法目标,提前介入,及时跟踪了解并全程参与条例制定。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推进高质量立法。
一是广泛开展调研,汇聚民智。在立法准备阶段,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在区内进行前期调研,听取人大代表、企业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法案起草阶段,我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等部门,开展区内、区外立法调研,在区内三个地级市、自治区相关部门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二是立足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立足我区移动源污染防治实际问题,从“小”立题,侧重关键环节问题,使切口更深更准更实;从“快”破题,化繁为简,坚持“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几条有用,就保留几条”的原则;从“灵”收效,聚焦薄弱环节和基层需求,针对具体问题设计,形式灵活,不分章节,短小精悍。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立法工作模式。围绕如何实现“小药方治大病”,环资工委会同法工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等部门,创新立法工作方式,探索建立“421+N”立法工作模式,“4”即聚焦车、油、路、企4个污染防治环节;“2”即形成问题和措施2个清单;“1”即形成1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N”即关注多个突出问题,此次条例起草中梳理主要矛盾、焦点和立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确定了18个监管薄弱环节。通过对照问题“量身定做”条款,“对症下药”确定管理措施的“421+N”立法新模式,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宁夏生态环境保护赋能添彩。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