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省市制定修订环保领域法规逾140件
用法治力量助推美丽广东建设
在全国率先施行与环保法配套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全省重要生态系统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数量居全国首位,排污许可证发证数和登记企业数均列全国第一,省市生态环保领域法规140余件……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展示以法治力量助推美丽广东建设的“成绩单”。
事实上,“一法一条例”分别已于2015年1月1日、7月1日起施行,多年来在广东各地执行落实情况如何,是否有力守护绿水青山,有待全面摸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检查部署,省人大常委会从今年3月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派出检查组赴广州、汕头、佛山、肇庆、潮州、揭阳6市开展实地检查,并结合书面检查和委托检查,实现21个地级以上市全覆盖。同时,检查组还结合五级人大代表调研、问卷调查及暗访等方式,获得了详实的检查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
重点制度落实到位
3年省财政安排
环保资金1276亿元
青山常在、秀水长清、空气常新,是人们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共同向往。
报告显示,全省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总体情况良好,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出台配套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执法体系,强化执法力量,严格公正司法,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好贯彻实施,打击环境违法、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广东的法治环境正在逐步形成,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
在重点制度落实上,广东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年度报告制度,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现在,省政府每年3月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各地级市、县(区)相关情况也由各级政府每年依法向本级人大报告,认真落实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依法接受监督。
“一法一条例”对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检查组发现,广东均严格落实相关要求,截至2021年底,全省现有核发排污许可证3.9万张,约50万家企业填报排污登记表,发证数和登记企业数均列全国第一。全省114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55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主要分布地、103平方千米的红树林、196平方千米的珊瑚礁、80平方千米的海草床等重要生态系统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现对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的强力保护。
尤其在出台环境经济政策方面,广东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18至2020年,省财政累计安排生态环保相关资金1276亿元。同时,制订支持北部生态发展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出台保护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北部生态保护补偿和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力度。
此外,省财政还大力支持参与粤东粤西重点流域污染工程设施建设,分别与广西、江西、福建等省(区)建立九洲江、东江、汀江—韩江等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在省内东江等流域建立省内流域补偿长效机制。深圳还立法先行先试,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配套制度逐步完善
全国率先施行
配套省级法规
一部法律要在各地落地落实,地方性法规在设计之初就承担了与法律配套的职责,担负着细化和补充法律的任务。
报告反映,新修订的环保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广东及时制定和修订配套的地方性法规,7年多来,已初步形成以省环保条例为基础、各重点领域专项立法为支撑的生态环保地方法规体系。
时间拨回到2015年初,新修订的环保法甫一施行,广东立即在2012年启动修订工作基础上加快出台省环保条例。包含“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等创新做法的省环保条例,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全国首个施行的与新环保法配套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此后,省人大常委会还制定施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4件,修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14件次。
在地市,环保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不断推出。深圳、珠海、东莞等地制定了地方综合性环保条例,其中《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鲜出炉,于今年6月5日刚刚施行,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保合作,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治协调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保工作协同、资源共享和规则对接。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省生态环保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40余件,市级地方性法规约100件。
除了地方性法规,广东也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印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有力保障“一法一条例”的实施。
报告数据显示,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以来,我省累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1.6万宗、罚款金额83.04亿元,办理涉及“一法一条例”配套办法的案件共1.63万宗,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全国领先。同时,2018年至2021年底,全省共破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432起。截至2021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5889件,起诉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用37亿元,有效维护公共生态环境。
为补齐短板“把脉支招”
建议加强环保
协同立法联合执法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暴露的生态环保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检查组“把脉支招”,提出相应建议。
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不足,致使镇级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污水回收率和处理率低、进水浓度低、负荷率低等问题。一些企业治污设施管理制度不完善,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内部环境监督监管不严格,环保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物超标和违法偷排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检查组建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执法制度机制,健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行政处罚裁量权等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同时,要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还要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强化生产者环保的法律责任,严惩恶意违法行为,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
生态环保是跨区域、跨部门工作,但检查发现,重点领域的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检查组建议,要加强省际间协同合作,市与市的联动,特别是粤湘赣三省边界城市应形成长效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联动网络。同时,“一府两院”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制订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资源数据库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突发事件现场保障等方面快速反应联动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做到资源共享、情报互通、执法联动,有效合力、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检查发现的实践中“一法一条例”有待完善的建议也被写入报告。
例如检查组发现,一个基层监管执法的实际问题被屡次提及。原来,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改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不再作为县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深入,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担越来越多的执法职能,基层执法主体地位却有待明确。为此检查组建议,通过修订立法完善法律依据,切实解决县级生态环境机构执法主体地位问题。
而同时,检查组了解到,近年来,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损害赔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等一些实施探索的制度尚未在环保法中体现,对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影响,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
针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基础法和单行法并行,并以单行的污染防治立法为主要管理依据,环保法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效果不够显著、适用不够广泛的情况,检查组建议,推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法典化,进一步解决立法空白、滞后和碎片化等问题,也顺应我国立法的集约化趋势,更好统筹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档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