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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助创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发布时间:2021-09-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导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解决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其中,草案针对当前噪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分类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强化社会共治,夯实法律责任,为创造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提供强大法律支撑。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不仅关系到民生福祉与社会和谐稳定,对完善污染防治领域法律体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问题,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作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说明。

  据高虎城介绍,此次法律修订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并与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称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体例上的一致。法律名称的修改不影响对噪声污染防治行为的严格要求。

  与现行法律相比,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新增“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一章,目前共9章,条文数量由64条增加至84条。结合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监督管理、分类治理机制,注重源头防控,完善政府职责,夯实法律责任,强化社会共治。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草案为扎实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适应噪声污染防治新形势 回应人民群众生活需求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自实施以来,只在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与20多年前相比,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须修改完善。

  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也日益多发、多样。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仅次于大气污染。与此相对,现行法律已不能适应噪声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要存在落实地方政府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不够,源头管控要求不够,落实噪声排放单位主体责任不足,噪声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范围有空白,与最新环保法律法规衔接不够,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回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务实举措,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本次修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要求。有关修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加强源头防控,二是聚焦突出问题,三是制度措施可行,四是总结成功经验,五是提升治理能力。草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宁和谐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分类防治噪声污染,从而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问题导向草案亮点纷呈

  此次修订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就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的草案亮点纷呈,力争解决困扰百姓生活的噪声污染突出问题。

  看点一,调整适用范围,消除监管空白。噪声污染的范围和细分度呈现扩大趋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法律中仍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展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例如,草案修改工业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的定义,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同时,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适用范围从城市市区扩展至农村地区。

  窦树华委员指出,这些修改着力解决监管空白问题,如厂区内装卸货物和运输等非使用固定设备的生产活动噪声和地铁、轻轨运行噪声等都将得到有效监管,新增农村地区噪声污染防治,将防治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全方位。

  看点二,强化源头防控和标准管控。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要发挥规划、产品噪声限值及振动控制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作用。草案增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一章,其中明确要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现状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防治管理;增加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并在其后章节规定各种类噪声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规定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等等。

  对此,程立峰委员认为,对城市空间布局、规划与防护距离、区域达标责任、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评估与修订、产品噪声限值等作出规定,是从源头消除、减少和改造声源的治本之策。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坚持源头防控、分类管理、分区管控的原则,且为城市声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纳入国土空间布局和城市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看点三,完善政府职责,建立社会共治机制。噪声污染即时多发,呈现于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应当厘清部门监管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着眼于当前地方政府对噪声污染治理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等。

  强化社会共治可以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作用。为此,草案新增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的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此外,新增宁静区域创建条款,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新增自治管理规定,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委托管理单位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的形式,约定本区域内噪声防治规定的管理要求并共同遵守。

  看点四,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现行法律未明确罚款幅度范围,处罚手段缺位。此次草案全面修订了“法律责任”一章,真正让法律长出“牙齿”。草案明确了每一种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条款和罚款额度,增加了按日计罚、停产整治、限期拆除等处罚手段,完善了处罚机制。此外,草案规定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后果,被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授权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对此,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草案夯实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有利于法律有效实施,为社会生产生活安宁保驾护航。

  聚焦突出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8月18日就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需求,聚焦重点问题,突出源头治理,符合科学规律和生活实际。

  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本次修订对完善污染防治领域法律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本届常委会将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举措,标志着新修改的环保法颁布后,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等主要污染防治的立修法工作即将陆续完成,环境管理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程立峰委员如是说。

  李钺锋委员则表示,在近期学习调研中,他深刻感受到当前我国噪声污染产生地区由城市向农村扩展,噪声污染的产生源头由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向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扩展的趋势。如今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更重、难度更大,确实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优化顶层设计,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围绕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针对重要法律概念界定,李锐委员和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噪声污染”的概念,纳入多重噪声竞合排放的情形;王毅委员和杜黎明委员建议增加对“振动”的定义。针对噪声污染防治社会公开和社会监督,刘玉亭委员建议,噪声污染的监测记录应尽可能公开。刘修文委员也提出,约谈情况、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运用好社会监督的力量。此外,还有委员提出居民饲养动物和流浪无主动物应予以合理管理,以及进一步完善对农村地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支持农村地区加强噪声污染监测与防治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城乡噪声污染防治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9/a35b249ea0cc46f1b88c5c9b5beee1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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