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通过广西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前往南宁、柳州、百色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当地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意见;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委托20个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有关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发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等35个区直、中直有关单位,24个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通过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向各市有关单位以及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广泛征求意见;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对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在南宁、桂林专门召开三场行政管理相对人立法座谈会,针对性地听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草案是否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以及其他方面意见;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深入研究、反复修改。
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建议修改稿。6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机制。草案第七条规定建立知识产权创造机制,草案第三十六条就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作出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提出,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鼓励企业“走出去”,切实解决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源头质量问题、主体动力问题、市场渠道问题,推动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运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增加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内容;在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鼓励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二、关于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运用。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运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拆分成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两个条款,按照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顺序排列有关条文,使第二章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创造运用的规定与草案第二条相对应和衔接;有专家提出,作品创作后,无论是否发表,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建议对草案中关于“著作权创造”的表述进行修改,并增加鼓励著作权登记的内容;有企业提出,集成电路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核心和基础,建议增加关于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一是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著作权的内容单独作为第九条,并将其中“支持著作权创造、管理和运营”修改为“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二是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支持建设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四条)
三、关于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企业、高等学校提出,为打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专利转化对接渠道堵点,增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推进专利落地转化,建议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可先免费试用;有部门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价值评估,为知识产权落地转化提供服务;有专门委员会、部门、专家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既可以公开交易,也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建议对第三款关于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应当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规定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一是在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职务成果知识产权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实施转化,支持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二是在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提供价值评估服务”。三是在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中补充但书规定,明确“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除外”。(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禁止行为。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企业、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提出,实践中存在知识产权不正当行使的行为,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制止不正当竞争、引导权利人诚信维权,建议条例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要求,规定要“防止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第二款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出要求,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第三款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规定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部门、展会主办方提出,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状况核查和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或者行为的投诉、处理必须依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展会主办方不具备独立开展上述工作的能力,建议条例合理规定展会主办方的义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要求参展方提交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与参展方约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措施。参展方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允许其参展。”(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六、关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有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提出,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并明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该项工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促进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七、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部门、企业、专家提出,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条例缺少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一是鼓励市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二是明确“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