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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发布时间:2024-08-03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7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4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以及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第十四条关于“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先使用后付费、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等条文,已经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全面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精神作了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在条例中落实全会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会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逐条研究对照条例草案的条文是否符合决定要求,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求,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基本原则中增加“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二是贯彻落实决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三是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要求,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等建立健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四是贯彻落实决定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发现、选拔、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交流,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见草案表决稿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二)关于区域合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区域合作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知识产权制度为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建议通过完善高水平创新机制等推动广西高质量承接产业转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条例中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完善产业在国内梯度有序转移的协作机制”要求,将该条修改为“自治区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协作,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产业有序转移等协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规划、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等领域合作,构建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见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政府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自治区本级已经制定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专利条例、科技创新条例等涉及特定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关键环节的法规,对政府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等内容已作规定,本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部门职责规定中缺少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机构改革后,我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职能分别落实在版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在条例中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二款中已涵盖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

  三、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七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82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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