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有关省直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法制委员会认为,并采纳部分建议提出修改意见。
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在第七条增加“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款,进一步细化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关心关怀。
同时,规定了“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辅导和援助”的情形,除了“从事高危、公共交通驾驶、长期处于封闭环境等特殊岗位”的职工之外,还增加了“经历突发事件”的情形,并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条例草案进一步增强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其“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进一步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关心关怀,增加一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保障并改善工作条件,组织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参加休养疗养,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辅导”。
此外,由于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条例草案删除了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开展精神卫生相关工作的条款。(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