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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居民“上下”安全——《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人大

  电梯上上下下是居民出行、回家的“重要一步”,看似事小,却与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密切相关。可以说,“小电梯”里藏着“大民生”。

  据统计,衡水市电梯数量连年以较快速度增长。2023年全年,衡水市电梯应急处置技术中心共接警5000余起,主要集中在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

  近日,《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电梯安全管理的范围及职责划分、电梯生产和经营管理行为、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维护保养管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明确各单位主体责任

  长期以来,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或者机构权责不明。为防止在担责、问责时出现多方推诿扯皮的情况,《条例》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划定了电梯安全管理界限。

  《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条例》压实了电梯制造单位的责任,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以及电梯主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加强电梯智慧监管

  《条例》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电梯平台,汇集电梯运行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基础信息查询、运行状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及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智慧监管的规定,按时限要求真实准确地填报上传相关信息。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接入智慧电梯平台。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留存三十日。

  此外,《条例》还规定,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电动车禁入识别系统。

  为解决电梯通信盲区问题,《条例》提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

  严禁挂证行为

  《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受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违反《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逃避电梯监督检验费用的行为,《条例》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以订立虚假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等方式,不缴或者少缴电梯监督检验费用。违反《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电梯监督检验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电梯生产单位行政许可中的挂证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作为取得电梯生产许可条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其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违反《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4/07/16/1013506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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