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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24-07-1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人大网

  作为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过程、各环节。结合我国实际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期待,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真正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需要从全链条的民主参与机制、全方位的民主协商机制、全覆盖的民主保障机制三方面发力,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全链条的民主参与机制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是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人民群众的广泛持续参与。人民不仅参与投票选举,还参与到国计民生重大决策、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公共权力运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全链条的民主参与机制,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通起来,实现人民在国家发展大事、社会治理难事、百姓日常小事的广泛性和持续性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需要更具体、全面的民主参与机制,确保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人民”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所有环节和每一个节点都始终“在场”,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存在、发展和发挥自身功能的制度逻辑和先决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其他形式民主的本质特征。完善全链条的民主参与机制,应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各项具体民主制度建设,不断增强立法民主性,加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过程的力度,如立法前的立法论证、立法中的立法听证、立法后的立法评估,使人民群众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全方位的民主协商机制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是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国家治理的各方面,都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目标上来。这就要求构建全方位的民主协商机制,让人民能够依靠“协商”这一程序机制实现“民主”的决策目标。建立规范高效运行的全方位民主协商机制,是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的重要条件。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建立规范高效运行的全方位的民主协商机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人大协商中,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与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开展协商,重点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特别是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二是在政府协商中,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职尽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等加强沟通协商,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是在政协协商中,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党的领导下履行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等,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不断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四是在基层协商中,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济社会组织和群众等,就基层社会发展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从而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数字时代,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各领域、各层面、各维度的协商活动拓展空间,营造有利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共享的良好环境,促进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从而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广泛汇聚民智、凝聚共识。

  

  全覆盖的民主保障机制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覆盖,是指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能够通过健全的民主制度得到充分行使和有效保障。大到国家的立法、小到老百姓的急难愁盼等问题,都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这就需要建立全覆盖的民主保障机制,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质量,通过民意诉求表达及实现机制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为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从价值理念成为扎根中国大地的制度形态、治理机制和人民的生活方式提供良好条件。

  构建全覆盖的民主保障机制,需要在民主的各个环节采取有效举措。一是在民主选举环节,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平等选举权及其他各项民主权利,针对民主选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不断加以改进,比如可以从完善选民参与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利益关联机制、改进基层人大代表提名机制、优化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信息公开机制、规范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流程、建立选民对基层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等方面入手,为人民参与民主选举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二是在民主协商环节,确保协商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通过对协商事项和协商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促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三是在民主决策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如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应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四是在民主管理环节,通过加强民主制度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管理、城乡社区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管理和社会组织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得到充分实现。五是在民主监督环节,探索建立全面有效、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规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因选举结束而中断,保证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得到有效制约。(戴激涛)


原文链接:https://www.ynrd.gov.cn/html/2024/gongzuoyanjiu_0709/4028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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