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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 |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条例》11月起施行 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聚焦重点风险管理

发布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交汇点讯 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条例》。该条例共29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报告安全风险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条例突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理,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化管理,要求分行业、领域制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用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辨识、分级。条例规定,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应当列明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等。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至少更新一次。制定或者调整目录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并且充分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每年一次通过信息平台向有关部门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并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向从业人员公示,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

  对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厂中厂、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条例分别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和具体要求。对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学校(含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参照条例执行。此外,对社会面小场所,由于其风险类型、管理方式的特殊性,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条例创新安全风险监管模式,强化部门指导和服务职能,规定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依托本行业领域现有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将安全风险管控、报告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强化安全风险报告结果运用。同时,要求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安全生产的精准执法,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风险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方思伟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6/t20240617_5712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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