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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6月25日,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有的地方、部门、企业建议,根据实际工作中适时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方案的需要,对上述规定予以完善。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建议,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保障矿区生态修复效果。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矿区生态修复应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等要求。二是增加规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的意见。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者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6/t20240628_437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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