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月23日,会计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对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会计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有关情况作出回应。
在会计法修正草案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会有所提高?在该法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处罚规定的衔接方面,将作出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说,为强化会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坚持严的基调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处罚规定。此外,修正草案保留了现行法关于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黄海华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