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王紫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5月28日,《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审。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构筑保护大屏障
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改,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根据上位法最新修改内容,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定期核查相关人员 有效堵住安全漏洞
《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中,有单位提出,学校、幼儿园在对聘用、引进人员进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的同时,还应当对在职人员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规定情形的,及时予以解聘。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学校、幼儿园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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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建议将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条例》中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本地区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编辑:王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