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和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和任免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事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以上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代表联名推荐。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上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
此外,设专门委员会的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事项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政府首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此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