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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立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作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4年4月22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吸纳了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做了大量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出进一步修改。4月22日下午,经法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综合组成人员意见,经研究,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修改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将第五条第一款“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对国际先进经贸规则的研究”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对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研究”。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梳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有关“单一窗口”的表述。经研究,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中“并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邮政、电商、物流等行业企业对接”修改为“并推动其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邮政、电商、物流等行业企业对接”。

  三、结合社会各界意见反馈情况,按照组成人员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创新交易模式,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

  四、考虑到省议事协调机构正在调整,经研究,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九条中的“领导小组”修改为“议事协调机构”。

  五、建议将条例施行日期确定为2024年6月1日。

  此外,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组成人员的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及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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