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省人大常委会:
2024年1月14日,省政府将《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提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议案征求了省人大农林委、城环委的意见,两部门均未提出不同意见。
4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及时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符合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是必要的。议案建议废止的《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均制定较早,实施三十年来国家管理体制和管理理念发生了较大变化,绝大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已不符合工作实际。两部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可以依据上位法执行,不会造成管理依据缺失。同时,议案建议删除《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将“依法缴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资格的相关规定,并将“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强制性规范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倡导性规范,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统一要求。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