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助购”后增加“助医”。
2.第四十二条中的“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修改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