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守护自然生态、加强生态资源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的具体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的必然要求。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目前,全省自然保护区总面积4.7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2%,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全国为14.84%),建设和保护任务繁重。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的重要抓手。
(三)制定条例是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现实需要。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审批不规范、管理机构不健全、日常监管不到位、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等问题时有发生,自然保护区保护形势严峻,亟需制定条例,通过立法予以保护、规范。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条例是2019年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确定的重要立法项目。2019年4月,省林业局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6月26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并于7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法规修改及进展情况报告,并专门召开会议,提出明确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领导要求,按照更高标准、法制统一、突出重点的原则,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先后赴黄山市、宣城市、铜陵市进行调研,多次召开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9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年3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先后进行了三次审议。2024年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并于28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着眼国家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方向,针对我省自然保护区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基本制度规范。条例共计五章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科学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二、关于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为明确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厘清部门职责,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条例明确: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承担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将自然保护区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三是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以及相关执法工作。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工作。五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是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七是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关于强化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
为增加自然保护区划定及建设的科学性,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守护自然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五类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二是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等级划分,即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三是明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功能区或者更改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是明确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更改名称以及撤销的申请主体及批准程序,同时还对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予以明确。五是鉴于国家正在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改革,对自然保护区的命名和功能区划分暂不作具体规定,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命名和功能区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是明确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要求确定范围和界限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勘界、立标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七是明确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批准要求;规定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规划需明确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目标任务、分区管理要求、生态修复等内容。八是明确自然保护区应当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森林草原防火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九是明确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主要评审工作。
四、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强化资源保护,提升保护管理水平,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六项主要职责。二是明确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三是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来源及使用。四是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权属登记,权属不明的,应当进行确权并登记。明确因保护需要,可以对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所有土地采取租赁等方式用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还明确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利用的禁止性行为。五是为国家正在进行的自然保护区改革发展留有空间,对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分区管控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分区管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原有居民实施分类管理,平衡自然资源保护与居民生产生活关系。六是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倾倒固体废弃物等多种禁止性行为。七是明确在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研学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方案进行。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研学的,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八是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对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或者污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明确其应急处置及通报、报告义务。九是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加强巡护工作,提高巡护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十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生物多样性调查,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十一是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区分类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十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十三是明确自然保护区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五、关于强化法律责任
为加强条例的刚性约束力,条例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等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