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聚焦测绘地理信息 赋能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人大

  2024年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打造统一的数字中国空间基底和数据融合平台、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丰富的数据要素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安徽省测绘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制定的,2008年作了全面修订后,至今已有16年未作修改。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面修订后,《安徽省测绘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也不符合新修订《测绘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亟需进行修改。同时,鉴于新增地理信息内容,借鉴江苏、浙江等省做法,本次立法将法规更名为《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因此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条例》,同时废止《安徽省测绘条例》。

  二是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不断扩展和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还存在短板和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利用和共享不充分、更新缓慢,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维缺乏有效监管;测绘市场存在违法发包和分包、重复测绘现象;经济社会发展对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法治轨道上提升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水平,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自然资源厅向省政府报送了草案送审稿。2023年11月8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了《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月14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宣城、淮北进行了调研,并多次召开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条例制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4年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28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8章40条,包括总则、测绘基准与测量标志、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测绘市场管理、成果管理、地理信息安全、服务与应用、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体制和基本要求

  为找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定位,更好地履职尽责,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二是明确测绘活动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标准。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中小学校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二)强化测绘基准与测量标志管理

  为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安全,强化测量标志管理,条例规定:一是要求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报有关部门备案。二是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和管理系统,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三是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提升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服务水平

  为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和服务支撑能力,条例规定:是明确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如省级建立、更新和维护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市、县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等。二是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作出要求。三是明确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不超过二年。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四是对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及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按国家规定执行有关测量技术规范作出要求。

  (四)加强测绘市场管理

  为规范测绘市场,维护测绘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一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二是明确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三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四是明确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发包、分包及备案要求。

  (五)规范完善测绘成果管理

  为规范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条例规定:一是测绘单位对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二是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保管制度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异地备份存放制度。三是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以及冠以“安徽”“安徽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公布程序。四是明确编制行政区域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专题地图的,不得收取标载费用。五是明确向社会公开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的审核程序。

  (六)强化测绘地理信息的保密安全管理

  为强化保密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条例规定:一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规定。二是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三是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四是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应用地理信息,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五是对测绘航空摄影的底片、数据使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保密安全要求作出规定。

  (七)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一是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位置服务、精准农业、平台经济、智能网联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三是建立资金、土地、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励机制,鼓励测绘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创新,丰富测绘地理信息高附加值产品的供给。四是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采集、处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开发个性服务新模式,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拓展购物消费等数字化应用场景。五是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数字地图、导航定位、遥感、实景三维等地理信息数据与现代物流、共享经济、智慧出行等新产业融合。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7121156010948863&strColId=3caa6ac7bd204b4589e55bbb341fdb15&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