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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湖北拟为农业“芯片”立法 为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链条保护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人大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湖北省种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共8章47条,包括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蒋星华向大会作立法说明时表示,《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促进种业振兴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农民用种安全”等各方最关注、行业最关心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体现湖北推进种业振兴的特点。

  推动种业创新可持续发展

  湖北素有鱼米之乡美誉,省内种质资源丰富、种业科研实力雄厚,在生猪、油菜、杂交水稻等特色种业方面优势明显。

  为此,《草案》就“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单设一章,强调发挥湖北种质资源大省的优势,从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鉴定、管理、利用及政策扶持上,补齐育种发展短板,筑牢科研创新基础。

  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种业振兴的“牛鼻子”。

  《草案》要求,湖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种业科技创新攻关计划,聚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育种关键核心技术,选育优质高效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在国家规定开展5种主要农作物审定、29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工作,加快推进湖北特色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选育及产业发展工作,破解湖北中药材、食用菌等一批特色、优势、高效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在管理服务上无章可循、产业发展上无从着力的困局,促进优势特色作物品牌培育、全产业链发展。

  《草案》指出,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但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要求的,选育者可以自愿向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认定;通过认定的品种可以以认定品种的名义推广和销售。

  促进种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种业振兴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助力。

  蒋星华介绍,《草案》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建立和完善种业扶持激励的法律制度”这一核心原则。

  在纵向角度,《草案》在总体上明确了湖北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种业扶持、行业保障上的工作要求,明确支持种业发展的工作着力点。强化了发改、财政、科技、人社、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保险等参与种子相关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各行业、各部门职能作用。

  从横向角度,《草案》一是鼓励和支持基础性、前沿性育种技术研究,特别是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对种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保护科学研究成果。二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科企深度融合发展,鼓励种业科技资源、育种材料向企业流动,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选育优质、高效品种,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加强创新成果保护。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草案》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与种子企业在植物新品种权、育种发明专利权、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方面共同开展种子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护科学研究成果,促进育种成果转化。

  强化种业振兴制度支撑

  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高技术核心产业。

  《草案》在立足支持湖北种业发展基础上,兼顾辐射全国的特殊属性要求,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草案》强化重点环节支持,要求抢抓种子基地战略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立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优先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提升良种保障供应能力。

  同时,要积极融入全国规划,有效利用外省优势条件和政策,加强异地繁育基地建设。

  强化种业振兴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种业人才队伍。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种业人才,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联合建立科研实践培训基地,健全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

  此外,《草案》进一步强化种业依法规范运行,要求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环节制度,保障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同时细化了包括许可管理、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网络销售行为管理等诸多方面要求;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给予市县相应的权限,便于因地制宜开展救灾备荒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hppc.gov.cn/p/33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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