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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实施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由周伯华省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是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大代表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议案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要求拟定的。为做好《办法(草案)》的审议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之享带领下,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赴外省市学习考察无偿献血立法经验,多次参加有关座谈会、听证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到《办法(草案)》后,我委又派员到郴州、岳阳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人大代表,血液工作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6月26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国家献血法自1998年1 O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和规范我省无偿献血,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无偿献血工作中仍存在血源不足,经费投入不足,采血、用血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等问题。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区制定了实施办法。因此,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办法(草案)》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切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为使其更加完善,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血站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血液成本费的保障。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目前,在我省现有血站中,只有4家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余均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我们认为,血站作为公益性组织,其经费应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人头经费、业务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各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同时,随着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血液成本费将大幅度增加,血站收入无法满足血液成本费的支付要求。因此,建议在《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血站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血站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基本建设费以及血液成本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关于血液安全。确保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对于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至关重要。《办法(草案)》对血源、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和输血的安全,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血液的包装、储存和运输却没有作出要求,但在法律责任部分又作出了处罚规定。因此,为使其更为完整,建议在《办法(草案)》中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增加对血液包装、运输和储存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传染性疾病对血源安全的影响,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血站应当建立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制度和献血淘汰制度,并将患有传染病的献血者的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关于禁止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无偿献血的血液不得买卖,是献血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办法(草案)》没有禁止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部分却对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建议在《办法(草案)》第二十四条依据献血法确定的原则,就禁止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作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血液成本费的免交或报销问题。《办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无偿献血者及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用血后可以按照规定,凭证明材料报销血液成本费。而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及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办法(草案)》将献血法规定的“免交”、“减交”改为“报销”,这样给无偿献血者及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带来了不便,也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建议《办法(草案)》将“报销”改为“免交”或“减交”,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好医院和血站的关系。

  五、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草案)》第三十七条建议增加一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以与献血法的规定一致。同时为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按照献血法规定的处罚幅度,结合我省实际,明确该条有关各项的罚款额度,并尽可能细化。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2006/08/21/7267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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