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五周年
事故处理流程更规范,预防更具可操作性
学校安全管理,事关学生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不仅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
2018年7月1日,《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强化了行政单位和各类学校学生安全的预防、管理职责,明确了学生和家长的义务,解决了教育无限责任等问题。
同时,将幼儿园、高等院校学生纳入条例,填补了幼儿园、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制度空白”。
《条例》实施五年以来
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和处理工作质量有哪些切实的提升?
责任各方对《条例》的看法如何?
又有哪些具体的贯彻措施?
需要如何完善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条例》凝聚起
校园安全治理合力
2023年春季开学前夕,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以及专业工作人员对全区校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校车不“带病”上路。
“条例实施以后,预防学生人身伤害的责任更加明确,各级行政部门、社区村居、学校、教职工、监护人所属责任划分更加明晰,管理执行方向更加明确,联系更加紧密,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保障,形成了预防教育的合力。”省人大代表、石门县罗坪乡中心学校校长葛相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省人大代表、常德市第一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谈珊认为,《条例》实施后,使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主体更加齐全、职责更加明确。“《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
《条例》的实施,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
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护学岗执勤,并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有效保障学生交通出行安全,防范不良侵害。
学校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大对教职工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做到校内视频监控全覆盖,学生逃生、自救等应急演练全员参与。
消防、卫生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开学前、小长假后必查加学期内不定时检查的方式,加大学校安全检查和保障力度。
省教育厅表示,在责任各方的合力落实下,《条例》实施以来,学生意外死亡人数大幅减少,因学生意外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减少,有力防范和保护了学生人身安全,维护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科学规范事故处理流程
机制更健全更公正
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机制更健全、更规范、更公正,是《条例》颁布后带来的又一重大改善。葛相刚说,条例明确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流程,科学规范了学校处理流程,使学校面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再盲目。
省人大代表、益阳市律师协会会长、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健认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途径。同时还规定了四种学校可以免责的情况,更凸显了以人为本、和谐处理的立法理念。
省人大代表、常德经开区青山幼教机构总园长万霞告诉记者,幼儿园和大中小学相比,是较薄弱的一环。《条例》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认知水平的学生、不同类型的学校又做出了更细致的分类规定,让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预防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大宣传普及让《条例》发挥更大作用
“在处理一起一年级学生因琐事纠纷造成一人受伤的事件中,因为学校没有及时对事件内容进行披露,事后与家属对接沟通工作也不够深入,致使学生家长对学校施加了很大压力,再加上一些社会媒体对该事件的不实报道,给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秩序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徐健提到这样一个案例。他表示,《条例》实施的五年中,对规范预防和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件作用明显,让责任各方在工作开展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事故发生后的信息发布问题。
徐健建议,学校方面应成立专门的事故处置小组,积极主动做好事故发生后家属接待及情况通报工作,更加注重事故信息发布及披露,确保做好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更好发挥《条例》作用。
针对学校如何进一步落实《条例》要求,谈珊建议,可以充分发挥法治、安全、医卫等专业的教师、家长力量,调节家校矛盾,同时还建议组建包括家长、教育管理者及法律和社会问题专家共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增强调解的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少数县市区政府还存在未按照尽职免责原则依法处理涉校涉生安全事故的情况,省教育厅表示,下一步将强化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引导各地政府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使《条例》发挥更大作用。同时适时启动修订工作,将2021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经明确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查询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等制度纳入《条例》中,进一步提升《条例》的适用性。
“条例好,如果不为人知,就失去了其社会意义和价值。”万霞建议,应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普及力度,充分发挥《条例》在预防学校学生人身伤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