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张扬军主持发布会。
9月22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两部法规进行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张扬军主持发布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志军,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文彬,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徐旭阳回答记者提问。
《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机制
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
为何制定《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范文彬说,制定《条例》,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推进会精神,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生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这一工作机构如何定性?人员怎样配备?工作职责有哪些?《条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人员配备上,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配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力量。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对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职责,《条例》第六条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大制度宣传、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县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协助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进行了明确;《条例》第七条从八个方面,对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完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作了规范。
曾东楼表示,在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方面,《条例》对人大街道工委作了相应规定。
在立法中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结合本省有关地方开展街道居民议事制度的实际,将基层人大通过居民议事机制加强监督、推进落实民生实事等方面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安排。
条例第九条对发展基层民主、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机制作了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辖区内人大代表、社会有关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如何保障人大街道工委规范履职、提升履职能力?《条例》明确要求要强化三个“保障”:
强化队伍保障
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对其人员配备作了规定。
强化经费保障
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强化领导保障
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组织开展培训交流,不断提高能力水平。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加强人大街道工委自身建设方面,《条例》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承担的4个方面的法定职责和8个方面的交办工作。
《条例》还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学习制度、会议制度、报告制度以及调研视察、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规范履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
实现各环节监管全覆盖
我省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病风险存在,境外、省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实施办法提供法治保障。
罗志军介绍,本次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省委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健全我省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曾东楼回应,主要在制度设计上规范了三个方面内容:
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方面,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畜牧水产事务机构的地方,由其承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相关事务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可以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动物检疫点派驻专业人员。
在完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方面,落实国家明确的“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动物防疫方针,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调整并加强了动物防疫信息管理、强制免疫评估、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监督、外省调入动物落地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新增了畜禽活体交易管理、可疑和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兽医实验室管理、指定通道管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
在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制度方面,要求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增加了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病率相对较高、危害相对较大、群众十分关注的狂犬病犬只免疫管理规定。对易染病动物调运管理的规定。
“动物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徐旭阳介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阻断传播路径、严格易感染动物管理等方面强化防控措施,从源头上保护人体健康。
“近年来,随着饲养犬只、猫等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犬猫伤人的事件频发,狂犬病的防疫也备受老百姓关注。”罗志军说,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是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关键措施。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同时,规定免疫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免疫点标牌,独立设置免疫室或免疫区,规定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等。
此外,考虑到猫也是狂犬病的易感动物,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
徐旭阳介绍,为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全面落实已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完善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完善疫病高发期的活畜禽交易制度、建立可疑和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四个方面的规定。
如在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跨省通过道路向本省或者经过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验,防止问题动物进入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