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情况进行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张扬军主持发布。
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条例亮点纷呈,对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等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将发挥更精准、更有效的支撑、引领、保障作用。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条例是我省科技创新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对打造‘1+N’科技创新地方性法规框架,推动湖南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意义重大。”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甘跃华表示。
为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聚焦重大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等,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当前,长沙正奋力打造全球研发中心城市。条例对建设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作了专条规定,对建设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明晰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长沙市的职责。
2023年,全省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3.3万多家,同比增长超70%;高新技术企业总量预计突破1.6万家,较上年净增2000家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研发投入总量的80%以上。
如何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
条例要求深化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攻关任务,吸纳企业专家参与科技咨询,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规定国有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企业研发投入比例应当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同时,健全职工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实施新型学徒制和定期选评卓越工程师、技能大师等方式,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
用近四分之一的条款规范科技人才创新
如何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是本次立法的重点。“条例共58条,其中14条规范科技人才创新,约占整部法规的四分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雪清表示。
围绕激励机制,条例从科技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奖励、企业分配激励、研发应用奖励等多个方面,激发科研人员攻坚克难。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首批次科技创新产品方向指南,对国家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者和首次应用者,分别给予不高于科技创新产品首台套销售价款百分之五十的奖励;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奖励与补助不重复享受。
在保障机制方面,明确科研人员在选题、人员和经费使用、培训、流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兼职取酬、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权利,以保障科研人员放开手脚进行科研活动。
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应当将科技创新、科技服务、推广普及的实绩和能力作为重要依据;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技研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为让科研人员没有后顾之忧地大胆创新,在容错免责机制方面,条例要求建立创新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条例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如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则予以免责。
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不能转、不敢转、不会转”问题
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例,我省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近三年年均增长35.13%,在湘转化占比由45.38%上升到49.6%。
“但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存在成果转化规模不大、转化生态不够优化、企业承接能力不强等短板。”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周建元表示。
条例着力破解成果转化中“不能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条例明确支持企业自主实施或者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实施科技成果;对在本省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且不属于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
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激励新模式。条例规定探索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高校、科研机构约定按份共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条例明确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由企业试用后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针对我省存在高水平基础研究平台欠缺、基础研究投入机制不完善、“0到1”的突破还不多等问题,条例要求建立与完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加强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如明确除省自然科学基金外,鼓励有关社会力量设立联合基金,共同资助自然科学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