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在在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与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草案在一些规定上应当进行细化,进而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我完全理解这句话的针对性,但是这句话说得不够,哪类企业无权要求?我认为都有权要求。”蔡昉委员认为,这一款应该提出政府相应的责任和更有可执行性的法律保障,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特殊的支持。
“草案应当进一步细化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和财税支持等具体措施的规定,要充分运用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逐步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的局面,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对中小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税收优惠标准、融资扶持标准等具体内容也需要进一步细化,以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建议。
有委员指出,由于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原则性很强,因此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和加强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
何晔晖委员认为,本法从法律名称上看就是突出了“促进”二字,因此在具体条文上很多规定都相对比较原则,具体的操作实施性不强,条文当中大多用的都是鼓励、支持、推进、引导这样的词汇。
“对于这部法律来说,虽然讲的是促进,但实际上是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所以,促进也不是一般性的号召,更不是一种宣言,而是要有一些促进的具体措施和手段。这些措施和办法需要相应的职能部门去落实,建议国务院职能单位及法律规定的相关具体部门能够根据本法的精神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和办法,使这部法律真正能够起到促进的作用。”何晔晖说。
“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法,其主要内容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关键还是在于法律颁布实施后,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下一步,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这部法律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吕薇委员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