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答记者问。《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对“三献”人员给予优待政策
“原办法已经施行27年,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红十字事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周湘表示,近年来,我省红十字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亟待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急需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急需加强、政府支持资助和社会参与急需拓展。
为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湖南省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这也是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实施办法》共十一条,既明确了政府职责,也规范了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及其他工作。概括来说,即“一个总原则”和“四个纳入”。在业务开展上,纳入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个总原则”就是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四个纳入”分别是:在发展规划上,纳入政府工作整体安排;在业务开展上,纳入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在应急工作上,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在褒扬褒奖上,纳入文明创建活动。
“近年来,我省‘三献’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位居全国前列,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伍英说,《实施办法》为促进“三献”事业提供了法治保障。
为推进和激励红十字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将红十字工作纳入本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应急救护等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本人或者红十字会可以按照规定申报好人、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者见义勇为行为。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可以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应急响应
参与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统称“三救”工作,是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实施办法》对“三救”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将红十字救援队伍、仓储设施、物资储备、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体系规划建设。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依法免交通行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等人道救助活动;按照《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等规定做好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组织应急救护演练,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