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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填补华侨权益保护立法盲区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自今年12月1日起,海外华侨在湖北的政治、人身、投资、就业及其子女教育等诸多权益将得到进一步支持与保护。

  历时一年多的起草与修改,《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近日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开启国内地方立法保护华侨权益的先河,规定了诸如华侨可参选居住地人大代表、可参加社会保险、子女就近入学等“同国民”待遇。

  开立法保护华侨权益先河

  湖北并非侨务大省,但改革开放以后以出国留学、技术移民等方式移居国外的华侨人数众多,是名副其实的“新侨”大省。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丽敏介绍,目前,有关华侨权益保护,国家层面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湖北有关规定散见于各种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由于此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多出台较早,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操作性,配套衔接不够,有关立法保护在鄂华侨合法权益的呼声日涨。”彭丽敏说。

  为切实保护华侨合法权益,2015年,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今年1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其列入立法计划项目。

  彭丽敏说,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紧密结合湖北实际,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积极开放及问题导向原则,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两次集中审议,最终于今年9月表决通过。

  对参加选举权利予以明确

  彭丽敏介绍,一直以来,华侨能否参加人大政协会议、参与选举、结社互助等问题,政治敏感度高,涉及面广,程序也较为复杂,而且尚无统一规范,社会各界意见也不一致。

  为进一步增强华侨中国公民身份的认同感,条例对华侨参加选举的权利予以明确,强调其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结社、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条例指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参加选举;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选举,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华侨参政议政提供保障。

  现实中,华侨忘带身份证,持护照登记住宿遭拒等事件并不少见。

  为解决华侨身份证明问题,条例明确,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依法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以及投资创业、税务、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其护照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具有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定居期间可参加社会保险

  条例规定,华侨及其子女在本省居住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今后,华侨出国定居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再次回湖北省居住或者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计算。

  若是华侨在出国定居前提出申请,可一次性领取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依法享有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定居国外者,需定期向有关机构出具本人的生存证明。

  针对华侨子女教育问题,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在本省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可以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入学同等待遇。

  设专章支持华侨回鄂投资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连续稳定的扶持政策是华侨回国创新创业发展的土壤和基石。为此,条例设专章支持、鼓励华侨回鄂投资兴业。

  在投资领域方面,条例鼓励和引导华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并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资金合法收入方面,华侨的合法财产和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置。

  在自主经营权和平等竞争权方面,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财产,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华侨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实行歧视待遇。

  为强化法律保障,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责令其停产停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在政府采购、公务员招录等活动中对华侨实行歧视待遇等行为,致使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将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611/2b1e1107-c7d5-4dea-b970-b1154a4e2ba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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