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下简称“修订办法”)经近日经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办法将老年人界定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从政务服务、交通出行、卫生保健、商业服务等方面,细化了不同年龄阶段可享受的优待事项。
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倡导的“常回家看看”法律要求难以落实的情况,修订办法在第十一条明确,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同时鼓励赡养人所在单位在老年节、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时,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
修订办法规定,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以下优待:一是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二是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三是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四是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五是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六是免费使用公共厕所等。
而六十五岁以上的老人还可以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
修订办法特别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