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础、适度普惠的原则,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在养老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规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的,应当增建或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农村互助养老院等农村老年人服务设施。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养老活动和各类养老服务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医疗保健、心理关爱、应急救助等服务。自治区财政应当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工作。
条例规定,非经营性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划拨供应。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机构建设和养老服务组织提供养老服务,应当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应当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