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0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再次聚焦法院执行工作。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规定要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该决定是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决定的修订,与原决定相比,新决定由原来的13条增加为16条。
“由于社会管理方式的改革,当时公布施行的决定部分内容失去了效用,而许多新的内容亟待体现,因此重新制定决定十分紧迫和必要。”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付明珠说。
长期以来,由于人民法院在财政体制和人事体制上受地方的管理和制约,对涉及本地利益的案件执行中,往往会不自觉地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这明显偏离了公正执法的方向。
对此,新决定第二条将原决定中的“坚决克服、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修订为“严格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除此之外,新决定还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将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新决定指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对此,新决定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这是针对一些单位对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认识不够,与法院的信息共享、联动协作不够积极等情况提出来的。”付明珠介绍,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将有效解决法院的执行机构“单打独斗”、唱“独角戏”的尴尬困境,健全执行体制,从执行制度上彻底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新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银行、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新决定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等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阻碍执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功能,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针对实践中客观存在的、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新决定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强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保障执行救助力工作需要,促进此类案件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