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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和废止21件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新文化讯(记者 陆续) 近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废止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吉林省促进就业条例》、《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5/dc373cd9-0a3e-41a4-b373-8f1950c821f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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