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文献 > 正文

辽宁立法规定大气污染查处不力给予行政处分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新华社沈阳6月7日电(记者范春生)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近日通过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首次作出上述规定。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6章67条。这部法规在“法律责任”一章约定了对9种情形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还包括7种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这些情形若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将于8月1日施行的这部地方性法规还就“重污染天气应对”单独列章并首次予以法律上的职责明确。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6/3a2503e1-f69d-4e21-b269-b54b709d55e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甘肃拟出台全国首部审计整改监督地方法规 下一篇: 湖南:“三原则”引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