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审计对象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方面一直存在重视不够、整改不力、公开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近日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标志着全国首部审计整改工作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甘肃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庆平介绍,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改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整改监督的程序、方式、方法等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因此,制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十分必要。
肖庆平表示,该办法草案是省人大财经委从加强全省各级人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监督的角度出发起草的,项目选题好、切口小,问题抓得准、针对性强,既有程序性的内容,又有实体性的内容。
办法草案明确监督的主体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即“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为解决由审计机关代被审计部门、单位报告整改情况易产生责任不清、重视程度不高的问题,办法草案明确了三类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主体:一是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报告或由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二是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由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三是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关于审计整改的监督方式,办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开展询问和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出台这个办法非常必要,草案充分结合甘肃实际,文本框架结构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既明确了监督的主体,也明确了监督的主要内容,同时规范了整改责任、监督方式、程序等,将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监督职权,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