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百湖之市的武汉,对各类生产、销售和使用说“不”。将在全省率先立法,禁止含磷洗涤用品污染湖泊等水体。昨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听取了《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草案)的说明》。
“禁磷”不等于无磷,《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草案)》明确,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大于1.1%的织物洗涤用品、餐具洗涤用品、工业用净洗用品以及其他含磷洗涤辅料产品。
草案规定,在武汉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建设项目;现有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由所在区限期转产或者关停;在武汉市内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无磷”字样。
如服务行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环保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10多年前,多地有关于“禁磷”的规定,但仅限于政府文件,没有上升为地方立法。2008年,贵阳市出台《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系国内首个进行相关地方立法的城市。我省曾在2000年实施的《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对汉江流域禁止新建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项目提出要求。此次武汉市出台地方法规,将对“禁磷”的保障实施和强制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都是一般文件效力所不具备的,彰显了建设生态化大武汉的决心。
该草案需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表决后,报请省人大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