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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并明确国家对科学技术财政投入比例

发布时间:2021-08-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8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我国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对总则、基础研究、科学技术人员等章节的修订,有利于充分释放科技创新的潜力和活力,充分调动和保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同时,与会人员也针对基础研究问题、完善财政投入制度、增加科技人员股权、分红等激励方式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建议加大对基础研究人员资助力度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强化基础研究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修订草案中也增加了“基础研究”这一章节。在杨志今委员看来,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还偏低,这种现状不利于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和开发原创性科技成果。他认为,基础研究应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建议对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表述进行细化,要设立以中央为主到地方多层级、立体化的基础研究基金体系,中央统筹,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等研究的投入支持。

  基础研究投入大、周期长,很难立刻和市场对接出效益,在罗保铭委员看来,让地方政府或让企业去做内在动力不足,在资金投入上必须是国家支撑。他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国家财政要对基础研究提供支撑保障作用。

  袁驷委员注意到,在修订草案的基础研究一章中,对第一资源的人才涉及得并不多。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

  “我一直在做自然科学基金,这里有一个多年来没有突破的问题,就是对人员的资助比例很小,人工费比例很小。”袁驷指出,在一些国家,人头费在基金中具有相当大的比重,而我国始终没有重大突破。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后面增加“加大对从事基础研究人员的资助力度”的表述。

  建议加大并明确国家财政投入比例

  “修改科技进步法应该体现国家意志和人民期盼,财政应该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并且应该明确要投入的比例和相应的规定。”徐延豪委员注意到,此次修订草案对很多内容都作了与时俱进的修改,但对财政投入这一块内容却没作改动,其中“应当高于”等提法还比较模糊,从以往实践来看,这样的提法不利于科技投入的硬性增长,财政投入要进行更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提出国家财政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的经费,提升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重。对此,包信和委员建议,在法律中能否明确就基础研究在整个社会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重提出一个比例,比如不少于多少,这样会比较好操作。

  刘修文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第七十九条维持了财政科技投入挂钩机制的规定。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通过挂钩机制确定某一领域财政支出总量标准在特定发展阶段为保证相关领域的财政投入、促进相关领域的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财政支出结构固化僵化、挂钩指标层层加码等问题。从根本上看,应当设定科学技术领域需要财政保障的具体支出项目的支出标准或受益条件,做到按照支出具体标准和公式计算预算资金投入需求。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十九条第二句修改为:“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持大体一致。”

  建议完善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方式

  科技人才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修订草案对科技人才的激励作出了规定,有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增强他们的获得感。杨志今认为,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科技人员权益的相关规定,建议明确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自主权,保障科研经费合理合规的使用。同时,应明确规定,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股权或现金收益。

  贾廷安委员也建议在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部分,增加科学技术人员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方面规定,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了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这些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应转化为法律规定,体现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记者 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cf6f14b0e5cf4eefac6113f8cfb33e8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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