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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4-02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1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彦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精神卫生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是建设健康中国、增进民生福祉的迫切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的部署要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精神卫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规范发展心理治疗、咨询等心理健康服务,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党的二十大报告把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作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大任务并作出重要部署。制定本条例草案,对于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需要。2013年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同时上位法的一些规定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尤其是在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预防体系,提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及服务管理,补齐社区康复服务能力短板等方面,明确具体规定。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符合我区实际的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区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是积极应对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工作动态》数据,截至2023年7月31日全国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685.3万人,报告患病率4.86‰。截至2023年10月,广西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7.46万人,报告患病率5.45‰,涉及到20多万个家庭,事关百万人民群众幸福生活。伴随生活节奏加快、社会竞争压力加大,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个体心理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凸显,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致人死伤案(事)件时有发生。我区精神卫生医疗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全区仍有66个县(区)无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让精神障碍患者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区精神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精神卫生立法工作。2021年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韦震玲等11名人大代表提出制定精神卫生条例的议案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视情制定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加快推进精神卫生工作法治化建设,并在2022年针对全区精神卫生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于2023年启动条例草案制定工作。条例草案在起草工作中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贯穿立法工作始终,把准立法正确方向。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将精神卫生法作为立法依据,并加强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之间的衔接。现行法律法规中已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同时,我区在贯彻施行精神卫生法方面,也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和改革举措,有必要进一步总结提炼,并通过立法固化明确。三是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认真总结分析我区精神卫生实践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监护人等职责,解决精神障碍患者“早发现”“谁来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难”、减轻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用药负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等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立法调研、起草、论证、修改过程中,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工作专班,组织起草条例草案。先后到区内柳州、贵港、玉林、桂林、北海、百色等设区的市开展立法调研,赴辽宁、江苏、重庆、内蒙古等省(区、市)开展学习考察,召开13次座谈会,了解区内精神卫生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防治需求,借鉴区外立法经验。条例草案形成后,两次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两院”、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6个立法服务基地、1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30个基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征求意见,收集到412条意见建议,立法工作专班逐条研究,合理吸纳。招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就条例起草涉及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论证,组织10位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对立法重点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召开立法重点问题协调会,就关于实行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精神科基本药物免费制度、关于强制医疗机构建设和强制医疗费用保障等重点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本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审议,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护和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条例草案中,一是明确政府职责,构建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并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对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二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共同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实现多部门配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第四条);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各团体和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生相关工作(第五条)。

  (二)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条例草案中,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用人单位、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关于心理健康促进的职责,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二是设区的市建立心理援助热线和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并推动全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援助等服务(第十一条);三是统筹规范心理咨询服务行业,督促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依法从事心理咨询活动(第十二条)。

  (三)规范细化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程序和措施。规范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完善精神障碍患者转介机制,保障临床已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中,一是明确各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排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责任,解决“早发现”的问题(第十四条);二是明确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主体,强调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送诊主体接回,解决病人“送诊”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三是明确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主体,解决患者临床康复后被长期滞留在医院的“出院难”问题(第十七条);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第十三条)。

  (四)规范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较多,病情重,易复发,肇事肇祸较难预测,造成不良后果比较严重,为进一步有效管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行为,有效合理使用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平台数据,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和管理明确了具体要求。条例草案中,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机制,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第二十一条);二是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病报告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二条);三是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平台为基础,为居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各项随访诊疗服务(第二十三条);四是规定政府应当建设或指定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医疗场所,加强对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与管理,减少再次肇事肇祸、致人死伤案(事)件的发生(第十八条)。

  (五)强化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社会功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一些患者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超过半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经济困难,社会上歧视精神障碍患者的现象依然存在,对这样一个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关心关爱,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一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二是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三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五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充分享受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六)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经费保障。精神卫生法要求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根据我区实际,参考有关省(区、市)的做法,条例草案中,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强制医疗场所的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按照规定给予适当专项津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是实行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精神科基本药物免费制度(第二十六条);三是规定强制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六条);四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第二十八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81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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