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发布时间:2024-04-02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3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原则和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024年3月26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补充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医后告知其监护人、近亲属义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对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作出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避免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后,而其监护人、近亲属不知情的情况发生,应当增加规定相应的告知义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近亲属”。(见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关于完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查找。有关部门提出,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不实行封闭管理,对于这类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即可,要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履行查找义务不适当地增加其负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只针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规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立即查找的义务。(见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关于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大,待遇低风险高,建议进一步提高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保障力度,特别是对风险岗位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四)关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定义。有关方面提出,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含义作出规定,为了避免条例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理解出现歧义,建议在本条例中对其含义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是指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精神专科医院和其他设有精神科的医疗卫生机构。”(见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五条)

  (五)关于施行日期。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六条)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是关于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些患有精神障碍的儿童、少年不适合接受义务教育,可以让其接受适合其自身发展的教育。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依据义务教育法、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政府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所有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关于违法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和对正常人出具虚假精神障碍诊断证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诊断、治疗精神障碍的标准、规范,并对违法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对正常人出具虚假精神障碍诊断证明的行为设置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为强化精神卫生医疗质量管理,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已经制定了精神障碍诊疗规范,医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诊疗规范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同时,医师法、精神卫生法对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将正常人虚假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本法规不再作重复规定,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即可。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以及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8146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下一篇: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