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优化破产程序、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等建议,推动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
为着力解决破产申请难、受理难、审理周期较长等问题,报告提出优化破产程序,保障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该破能破”;强化破产受理对保全措施的效力,解决保全解除难、中止执行难问题,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时限要求;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探索设立专门破产法院,推动在破产案件需求大的地市普遍设立破产法庭。
通过重整对困难企业进行挽救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实施仍受到诸多制约。报告显示,在法律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约占破产案件总量的90%,重整约10%,和解不到1%。此外,企业重整后,仍面临着原有不良信息对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报告提出,加强重整制度的运用,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努力做到“能救则救”。就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报告建议研究对破产重整后企业原有不良信息处理的制度性安排、强化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规范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办理,明确提出要依法建立健全打击逃废债的配套制度政策,严厉打击借破产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