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畜牧法,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畜牧业已经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农村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牧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总体来看,畜牧法在各地各部门得到了有效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正在加速推进,但我国畜牧生产方式总体上还比较粗放,产业体系还不完善,疫病防治和养殖污染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稳产保供压力巨大,现行畜牧法中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报告建议,进一步贯彻实施畜牧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新发展阶段对畜牧业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新发展理念在畜牧行业得到全面落实,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确保法律责任依法、全面、严格落实。
建成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167个
报告显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有序开展。例如,落实畜牧法第十三条规定,建成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167个、保护区26个、基因库6个,各省共建设省级保种场(区、库)458个。
报告指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力度仍需加强,主要体现在落实畜牧法第九条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定的力度亟待加强,落实畜牧法第十三条建立或确定保种场的规定还有差距,落实第十八条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的规定尚不到位。
报告建议,建立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扎实推进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依法保障工作经费,尽快摸清畜禽遗传资源家底,夯实打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基础。采取以保种场保护区原产地保种为主,以基因遗传材料保存为辅,宜场则场、宜区则区、宜库则库,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对濒危、濒临灭绝的畜禽种质资源及时进行抢救性收集和保护,对新发现的畜禽资源抓紧鉴定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畜禽资源得而复失。
基本解决畜禽良种“有没有”“够不够”问题
报告指出,畜禽种业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落实畜牧法第十八条规定,2008年至2020年我国实施第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涵盖奶牛、生猪、肉牛、蛋鸡、肉鸡和肉羊等六大主要畜禽,遴选了227个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站、基地),初步建立了商业化育种体系,并从2021年开始实施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
落实畜牧法第十九条规定,截至2021年2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共审定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180个;许多省市区以地方资源为基本素材,培育出一批畜禽新品种。
落实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部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依法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2000年以来,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累计安排20多亿元支持500多个畜禽种业项目建设,种畜禽企业设施装备条件改善明显。2019年全国共有9030个种畜禽场(站),年末存栏种畜2428万头(只),祖代及以上种鸡1151.7万只,种用水禽1689万只。
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畜禽种源立足国内有保障、风险可管控,基本解决了我国畜禽良种“有没有”“够不够”的问题。
加强动物疫病防治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检查发现,疫病防治得到重视,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0多亿元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报告同时指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亟需强化,主要体现在落实畜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畜禽疫病防治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落实畜牧法第三十八条提供技术服务、第五十四条加强畜禽监督管理规定的强度与新时期防疫优先的基本要求以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相适应,落实畜牧法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疫病防控规定的力度仍需加强。
报告建议,落实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关于动物疫病防治的规定,围绕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法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维护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具体而言,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强化检测能力建设、加强畜禽运输监管、理顺管理体制等工作。(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