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报告显示,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建立健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但实施中也存在破产意愿不强、破产程序执行薄弱、府院协调不落地、审判力量不适应等问题。
对此,报告建议通过优化破产程序、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等举措进一步推动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同时,加快法律修改工作,做好企业破产法与关联法律的衔接,推动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14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
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贯彻实施情况如何?
报告显示,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建立健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持续提升破产司法保障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法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从破产案件数量看,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从时间顺序看,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每年的破产案件数量在3000件左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到法律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
从地域分布看,东部地区破产案件数量占到全国的近80%,浙江、江苏、广东三省约占60%。从破产企业类型看,随着国企改革持续推进,国有困难企业完成集中退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绝大多数,2020年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案件总量的近90%。
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报告也指出,实施中也存在破产意愿不强的问题。2020年全国企业注销数量289.9万户,其中因破产原因注销的企业3908户,占比仅约1%。
实践中既有企业符合条件但不想破、不敢破的现象,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破产退出有较多顾虑,特别是对于规模以上企业破产,由于担忧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员就业,政府态度更加谨慎,造成一些企业“应破未破”。
对此,报告建议,加大普法力度,向企业、社会、中介机构深入宣传破产法律制度,将法律政策、改革举措、典型案例相结合,引导社会全面准确理解破产,更加主动运用破产。
全国从事破产审判工作员额法官417名
破产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需要司法力量的有力支撑。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规定的司法解释,制定关于强化破产案件受理、提高破产审判效率、推动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落实跨境破产等多项司法政策,为依法审判破产案件提供依据。
人民法院通过设立破产法庭、完善破产审判体制、加强专业化建设、健全管理人制度等举措,提高破产司法保障能力。目前,全国已设立14个破产法庭、近100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及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办理破产案件,全国共有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417名。
不过,报告也指出了一些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和动力不足的问题。破产审判人才储备总体不足,许多基层法院缺乏破产审判专业团队,一些法官缺乏办案能力,对受理破产案件存在畏难情绪。破产案件在审理方式上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不同,在考核机制上缺少专门的绩效考核办法,也影响了法官审判破产案件的动力。
对此,报告建议继续充实破产审判队伍,完善破产审判考核激励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能力。同时探索设立专门破产法院,推动在破产案件需求大的地市普遍设立破产法庭,扩大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覆盖面。
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发挥协同作用
破产工作涉及面广,很多案件没有政府的支持协调难以推进,企业破产需要法院和政府的统筹联动。从检查情况看,多数地方出台了“府院联动”机制有关文件,各级政府和法院加强统筹协调,在破产案件中密切配合,相关工作机制有力保障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
但报告也指出,这些文件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多数地方府院联动机制由法院主导,破产过程涉及经费保障、职工安置、税费处置等多方面事项,法院协调办理难度大。部分地方政府工作缺位,认为企业破产是法院审理范围内的事项,缺乏积极配合态度。
报告建议,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更好发挥协同作用。要做好顶层设计,国务院明确统筹破产行政事务和牵头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责任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涉破产事务的职责分工,确保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落地落实。此外,要支持管理人履职,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为管理人查询控制和接管处分债务人财产、开立撤销账户、调查取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等依法履职行为提供条件。(记者 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