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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岳人大:出台决议 推动人大代表发挥现场监督作用

发布时间:2024-03-08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网

  

  

  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现场监督作用 助力全区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议》,这是岱岳区人大常委会继“全覆盖零距离联系选民群众”等工作实践后,又一项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举措,也是推动全区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

  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决议起草机构把决议草案向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双管单位、乡镇街道、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律代表小组等发放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进行研究讨论。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分组讨论阶段,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决议是对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参与执行活动的进一步拓展,代表现场监督活动由审判、执行行为拓展到行政行为、监察行为、司法行为,能够助推全区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决议对人大代表现场监督的主体和内容作了具体规定。驻岱岳区各级人大代表为现场监督的主体;“一府一委两院”含区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双管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监督主体。被监督主体组织开展的行政、监察、司法行为中需要公开进行的听证、复议、执行、庭审等行为,应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区直事业单位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责采取的类行政行为,也是现场监督的内容。

  决议详细规定了现场监督的程序。一是被监督主体在区级层面公开进行的听证、复议、执行、庭审等行为,在通知当事人的当日,应当把听证、复议、执行、庭审等行为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乡镇、街道现场监督的事项,由被监督主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告知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二是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案件涉及的相关委室,共同指派人大代表参与现场监督。乡镇、街道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指派。负责指派的单位要及时把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大代表名单反馈给被监督单位。三是每次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大代表不少于3名。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全区影响较大的案件等,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大代表不少于5名。四是人大代表持本人代表证参加现场监督工作,只参与旁听,不能发表对案件实质性评价的意见建议,不得在法律文书上签署意见;对存有疑问的问题,在不影响案件正常程序的情况下,可以现场询问;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五是对人大代表在现场监督中反馈的问题,由案件涉及的专委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

  为保障决议的实施,区人大常委会还提出具体要求。一是人大代表参与现场监督工作,在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除按照本决议的程序处理外,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区委。二是驻岱岳区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现场监督,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场监督发生冲突时,要按照代表法第五条的规定,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要强化人大代表学习培训,提升依法履职的素质和能力。要把人大代表参与现场监督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并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三是区人大各委室、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要做好代表参与现场监督的登记工作,年底汇总统计,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促进该项工作健康开展。

  

  责编:王娜娜 徐榕悦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3540/202403/530120b9-63d8-4587-b890-72d4da8bb6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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