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将在18日上午进行分组审议。此前,家庭教育法(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在会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方面意见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将家庭教育法的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提出,家庭教育的任务,除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应当包括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草案建议,修改家庭教育的概念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草案二次审议稿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不能减轻其家庭教育的责任。草案第十六条中的“应当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修改为“应当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不宜过度干预,更不宜采取罚款、拘留等过于严厉的处罚措施,建议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
此外,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鉴于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盈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总台央视记者周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