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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推动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助力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深入实施

发布时间:2024-01-1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人大

  以法治力量推动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助力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深入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综述

  文/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多种生态功能,被喻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作出一系列强化保护修复、加强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部署,“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提升包括875平方公里湿地保护在内的“871”重大生态工程功能,努力将天津建设成为绿水青山、碧海蓝天、草木葱茏、鸟语花香的生态城市。市委部署实施“十项行动”,其中一项是实施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明确提出“加强七里海、大黄堡、北大港、团泊4个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和修复,加快实施退耕还湿、生态补水等工程,湿地保护率保持50%以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对标对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湿地保护法执法检查,依法推动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根据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8月至10月,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我市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和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开启了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开展“法律巡视”的序幕。

  高位谋划,精心部署推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喻云林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对做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成立了由常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城建环保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城建环保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并邀请专家学者参加检查。在检查伊始,执法检查组及时开展专题培训,全体成员认真学习“一法一条例”内容,为检查工作紧扣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法律法规条文逐条逐项检查奠定基础。在检查中,采取部门自查、委托检查、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实地检查、法律知识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切实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推动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检查过程做到“三个全覆盖”。此次执法检查,市、区人大共实地检查32个点位,做到对列入国家和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13处湿地实地检查全覆盖;通过委托滨海新区、环城四区等10个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做到对承担主要湿地保护任务的区域检查全覆盖;通过听取市规划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汇报,组织市级5个政府部门对照法定职责开展自查,10个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听取区有关部门的汇报、组织开展自查,做到对法律实施主管部门、机关检查全覆盖。

  监督和立法工作同步推进。紧密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开展的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收集整理法规条款修改建议,形成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良性互动,切实提高工作质效。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基层人员作用。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对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条例修订以及本次执法检查的意见建议。组织四级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45人次参加座谈,邀请市和区规划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单位,以及七里海、北大港、团泊、大黄堡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20余人座谈。在执法检查的各环节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深入群众、深入实地广泛了解情况,把基层一线反映的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切入点,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性。

  推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走深走实。在每次现场检查中,首先了解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宣讲法律法规,增强各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采取闭卷形式,对组织市和区规划资源、水务、城市管理等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以及部分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测试,有效提高管理部门、基层一线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

  多措并举,湿地保护取得实效

  从检查情况看,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湿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在健全制度机制、严格监督管理、持续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通过开展“871”重大生态工程建设,875平方公里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成效显著,市、区两级政府切实承担起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的主体责任。

  完善制度体系。自2016年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条例关于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积极制定和完善包括分级管理、名录、资源调查评价、保护补偿、建设项目准入等在内的配套制度。

  推动湿地保护和修复。近年来,我市以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滨海湿地修复为主要抓手,配合湿地补水等措施,恢复和提升各类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做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

  依法做好监管执法。通过专项行动、常态化监管和联合执法,加强对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行刑衔接、公益诉讼,打击各类涉及湿地的犯罪行为。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湿地宣传周”“爱鸟周”等活动,用好宣传阵地,充分发挥传统载体和新媒体矩阵作用,利用宣传栏、LED宣传屏及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多重载体,推动湿地保护科学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村居,宣传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宣讲湿地保护的“天津故事”。

  推进整改,提出对策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审议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更好统筹发展和保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湿地保护法“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更加自觉地把湿地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高质量发展中注重高水平保护,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职责,严格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科学合理划定湿地范围;加快建立湿地保护规划体系,以湿地保护规划引领湿地保护工作;深入推进湿地保护补偿制度,真正让补偿发挥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

  着力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充分认识湿地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要求,做好协调联动,抓牢打实各项基础性工作,在日常监管、保护修复等方面持续用力,不断提升我市湿地保护监管水平。做好动态预警、有害生物监测、野生动物救助、科技研究等基础工作。加强科学论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做好湿地修复。优化调整区管理部门的人员力量,强化能力建设,为落实法律法规确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打好基础。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湿地保护宣传教育要突出我市湿地资源特点、文化内涵和特色景观,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多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具体的事例,让公众更为便利地获取湿地保护法律和科普知识,更加热爱天津湿地。

  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护国家乃至全球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通过执法检查,严肃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全面有效实施,用法治手段护航湿地保护工作,为子孙后代留下优美生态环境和广阔发展空间。 (执笔人:毕然)


原文链接:https://www.tjrd.gov.cn/jdzh/system/2024/01/12/030030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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