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2日下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赞成三次审议稿,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明年1月召开的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时,有3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4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三次审议稿提出了59条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关涉及到政策规定、工作要求的文字表述要更加准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制定是广西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三次审议稿经过多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明年召开的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以体现广西特色,并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次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广西在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强调,要筑牢国家南方重要生态屏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依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两高”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了专题询问。赵乐际委员长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用法治力量助推美丽中国建设。立法要引导、推动稳定、公正和可预测的社会秩序,为个人和社会进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既要于法周延,又要于事有效。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条例草案将提交代表大会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好引导性发言,推动条例早日出台实施,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通过法治方式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治理、管理,意义重大。条例制定突出三个理念和原则:一是突出广西特色,有一些具有广西地域标志性规定;二是突出可操作性,条例要可操作可落实可细化;三是突出循序渐进,注重与广西经济发展阶段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何跟进学习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二是运用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学习《求是》刊登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重大关系”;三是要充分运用主题教育的成果,运用成功典型案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经过修改后可行性、可操作性更强,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目的和依据
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筑牢国家南方重要生态屏障,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本条和第十三条都提到“筑牢国家南方重要生态屏障”,表述为“重要生态屏障”还是“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要查清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进一步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比如将“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增加到第一条中。
(二)关于方针和原则
三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后增加“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后增加“在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三)关于公众参与
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
(四)关于示范创建
三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体系,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整体推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整体推进”中“向”字可以删除。
(五)关于规划审批
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前,应当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增加“研究处理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六)关于生态景观、山体山貌保护
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山峰、丹霞地貌、森林景观、海洋景观、稻作梯田、古树名木等自然标志物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山体山貌保护、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制度,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等级和保护范围,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实施山体修复治理。
“建设单位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经批准从事建设活动,应当制定山体山貌保护和修复治理方案,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山貌完整。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进行滥采乱挖等侵占、破坏山体山貌的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稻作梯田是自然景观还是标志物需再斟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山体山貌等词语应使用规范表述,如地形地貌、自然地貌等。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有些地方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特别是在发展风能发电方面,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很多山体的原貌会遭到一定的破坏。建议风能项目在立项审批时,要充分论证、科学评估、严格审批,既要大力发展产业,又要兼顾保护自然生态景观、山体山貌。
(七)关于海岸带保护
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海岸带空间开发布局,按照海岸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施分类保护,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依法划定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并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观,严格控制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围填海、炸毁礁石、设置排污口、砍伐树木等改变地形地貌、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自然岸线,不得违法从事改变自然岸线属性、破坏其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观等损害自然岸线的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款中的“严格控制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修改为“严格控制海岸带保护范围内开挖山体”。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依法划定并发布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海岸带空间开发布局”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编制海岸带空间规划”。
(八)关于生态林业
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现代林草种业和木本油料、林下经济、木竹材加工、林化医药等产业,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以竹代塑既是国家的要求,又是广西的优势,建议在“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之前增加“大力发展以竹代塑产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本条关于生态林业、第二十八条生态旅游和第二十九条生态海洋经济的规定要进一步突出“生态”的内容,更体现“生态”的要求和特点。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将“林草种业”修改为“林草业”,“林业高质量发展”修改为“林草业高质量发展”。
(九)关于生态工业
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环保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金融”后增加“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修改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关于生态海洋经济
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能源、海洋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装备等新兴产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比第二十七和第二十九条,两条分别都提生态工业和生态海洋经济,目前很多措辞用的是绿色环保概念,用“绿色”还是用“生态”建议再斟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条旨“生态海洋经济”修改为“蓝色海洋经济”。
(十一)关于资源循环利用
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推进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循环利用和处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推进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中的“固体”一词。
(十二)生产经营责任
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制度,承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贯穿生产经营各环节全过程。
“国家规定的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重点领域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废弃处理的规定。
(十三)关于禁塑限塑
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分步骤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
“鼓励和引导公众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三十七条已对限制一次性用品进行了规定,建议删除第二款“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最重要的修改是关于禁塑限塑的修改。禁塑限塑工作不仅涉及生态文明建设,也涉及产业政策,是一个全国性的事项,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建议按照国家的规定有计划分步骤推行禁塑限塑工作。
(十四)限制一次性用品
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快递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国家禁止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但与食品本身密不可分的除外。
“住宿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住宿服务经营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得主动提供的一次性餐具目录、一次性用品目录,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于餐饮业“限制一次性用品”的有关条文要慎重考虑,考虑表述为“原则上不主动提供”或者“逐步淘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住宿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修改为“......不得每天主动更换一次性用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国家禁止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修改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提供符合国家鼓励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必须提供符合消毒规定的循环使用餐具,不得提供国家禁止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需要再斟酌,如在前面增加“应当提供消毒餐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快递属于电子商务行列,建议将第一款中的“快递”删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修改为不得主动无偿提供。监管部门应该增加商务部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是从国家立法动态来看,现在国家已经基本明确要编纂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典;二是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应该以宏观内容为主,尽量减少对微观事物的规定;三是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这方面的规定要谨慎,因为这些规定涉及到广泛的市场主体,对他们进行限制和给予处罚,可能跟民法典对于民事主体特别是经营主体的权利保护不一致;四是从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不应该这个时候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因此建议删除该条和对应的第六十九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禁塑限塑方面的规定要斟酌,尤其是酒店能不能使用一次性用品,要认真琢磨,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更好。
(十五)国际交流合作
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开放合作平台,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保、新能源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家建立的多边、双边合作机制,拓展智能家电、绿色家居、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品出口市场,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促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增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边境地区应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智能家电、绿色家居、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表述过于具体化,建议笼统表述为“以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生态经济建设”。第二款应明确边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不明确非边境县难以落实。
(十六)关于生态文化总体要求
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后增加“有机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
(十七)关于宣传引导
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全国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性宣传。”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2021年就专门印发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的意见。建议保留“鼓励开展生态文明宣传志愿服务”相关内容。
(十八)关于保障监督
三次审议稿第六章规定了保障监督方面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针对多年来开展执法检查中反映的政府联动机制不够健全,部门执法合力没有形成的问题,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整合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明确督察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环保督察制度是否要写进条例还要再认真研究。
(十九)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并建立完善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
“健全综合补偿制度,在转移支付中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后增加“有条件的地方应当”。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将“应当”修改为“鼓励”,第三款将“在转移支付中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修改为“加大生态补偿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二十)关于财政支持
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并通过财政贴息、投资补助、减免行政收费等方式,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后增加“完善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转移支付制度”。
(二十一)关于税收激励
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对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自治区给予的激励政策应该明确。如果没有自治区给予的激励政策,可删除该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该税收激励条款内容合并到第五十四条。
(二十二)关于人大监督
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没有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每一届报告一次还是每年报告一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延伸到乡镇一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后增加“每年”,体现人大监督的刚性。
(二十三)关于违反一次性用品限制规定法律责任
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住宿服务经营者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再犯,还有什么样的处罚措施?
三、其他意见建议
(一)关于村庄生态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村庄的生态保护规定,包括房屋规划建设、村庄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厕建设、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二)关于采矿企业监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强化对采矿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防止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
(三)关于培养学生生态环保意识和加强社会监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要从教育系统和共青团系统两条线入手,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二要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丰富举报渠道。
(四)关于固废工业垃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针对外省向我区转移固废垃圾问题,增加关于打击固废工业垃圾的跨境转移的内容,明确相关责任。
(五)关于激励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应以鼓励奖励、正向激励为主,现在感觉这方面力度还不够,建议多征求意见、创新做法,突出广西特色,营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社会氛围。建议增加土壤污染防治、一次性用品规范性使用、垃圾分类等内容。
(六)关于征求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收集各人大代表联络站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