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意见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在第四次会议上进行了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律法规,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科技创新工作特点鲜明、势头强劲、成效突出。同时,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建设自立自强的科技强省依然任重道远。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着力提升基础研究实力
加强基础研究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要求,要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的战略决策,从源头和底层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一要完善基础研究的法治保障,以科技进步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引领,突出前瞻性、战略性需求导向,加快建设相互衔接、精准有效的政策支撑体系,最大限度地激励和保障基础研究。二要增强战略科技力量培育,立足“四个面向”,优化基础学科建设布局,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全力建设量子信息、核聚变、深空探测三大科创引领高地,依托大科学装置建设高能级开放创新平台,有组织地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三要提升核心技术攻关效能,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两条腿走路”,建立政府定方向和企业出题目相结合的项目征集机制,因地制宜地采用“揭榜挂帅”“赛马”“大兵团协同作战”和定向委托等方式,整体提高重大科技攻关能力。
二、聚焦科技体制改革,着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是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的客观需求,要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一要汇聚工作合力,坚持“大科技”理念,进一步明确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稳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健全部门间常态化协作机制;统筹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攻坚”计划、制造强省等资金,以资金统筹带动工作流程再造、工作方式创新。二要推广赋权改革,学习借鉴先发地区的先进经验,分类总结前期改革中法人单位和职务发明人的各类需求,鼓励更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参与赋权改革试点。三要健全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创新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引领,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企业发展亟需技术的科研项目库,通过共享、开放的科技创新信息平台形成信息流,引导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三、聚焦主体作用发挥,着力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是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的关键,要以创新主体能力提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一要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做好科技管理“加减法”,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并落实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职称职务破格晋升机制。二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细分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和建设主体,完善分类指导评价机制,力促形成“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治理结构。三要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出题人”“答题人”和“阅卷人”作用,研究制定省科技领军企业标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分类分级推进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加强科技企业培育;支持中小科技企业聚焦主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重点抓好规上工业企业的科研能力提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以政策链为牵引,引导创新链、资金链、产业链协同布局,支持企业成为人才引育用留和行业产业协同创新的主体,大力构建以企业主导的新型创新体系。
四、聚焦生态优化,着力积蓄科技创新策源力
良好的创新环境是厚植创新潜力、提升创新效能的重要保障,要全面落实省委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一样打造一流创新环境的系列部署。一要大力实施人才兴皖工程,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为基础,推动高校人才培养体系、高端人才引进体系和人才使用评定体系深度融合、有序衔接。二要健全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创新奖励、科研激励、税收支持、研发用地保障等方面的奖扶措施,重点健全推动科技金融良性互动的制度举措。三要细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知识产权评价和转移转化的标准化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明确设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安全底线,以明晰的规则、稳定的预期,精准指引、保障创新活动。四要加强科技法治宣传,将科技进步法治宣传与科技普及活动结合起来,与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科学素养培育结合起来,线上线下多渠道强化科技法治理念、传播科学知识、展示科学成就,弘扬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营造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2023年7月25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翠凤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这次执法检查严格贯彻落实主题教育要求,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运用于检查全过程,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推动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相结合。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下好创新先手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于有效发挥法治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的保障作用,找准人大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中的职责使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促进“一法一条例”正确有效实施。二是坚持全面检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召开了动员会,副主任王翠凤、韩军分别带队赴合肥、蚌埠、芜湖、安庆4个市开展检查,并委托淮北等8个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掌握“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同时,专门设计问卷摸排企业创新发展情况,重点调查科技企业、科创平台、研究机构和科技人员等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深入调研基础研究建设、区域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人才引育等工作现状,把情况摸透,把问题搞准。三是坚持系统推进和立行立改相结合。对实地检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中收集和反映的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对涉及健全法制、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措施、改进工作方式等四个方面十五个类别的问题逐一分析,并统筹同步开展的专题询问,把思路理清,把对策找实。结合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皖检查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协调相关市县人大常委会对自查中发现的涉及工作层面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进一步提升“一法一条例”实施质效。
一、主要成效
全省上下始终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大局的核心位置,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以推进“336614”总体布局为重要抓手,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着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截至2022年底,全省国家创新型城市总数居全国第5位,区域创新能力居全国第7位、连续11年保持全国第一方阵。
(一)营造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将法定职责落实作为“一法一条例”实施的首要抓手。一是推动科技领域法制建设。省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合肥、淮南2个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科技创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市围绕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和研发机构分类管理等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二是完善配套政策。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印发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行动计划,围绕贯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机制、科研攻关体制、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创新平台共建、科技成果对接交易等十个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三是强化工作推进。多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动员部署全省坚决扛起在国家科技创新格局中勇担第一方阵的使命。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着力构建诉调对接、行刑衔接的创新创造活动行政与司法一体化保护发展机制。
(二)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将改革创新作为“一法一条例”实施的内在驱动。一是落实国家全面创新改革任务。完成国家首轮76项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成功揭榜16项国家新一轮全面创新改革任务,编制周转池、专利权融资等13项改革举措获国家推广。二是推进试点改革。总结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赋权改革经验,在安徽农业大学等5所高校继续推进“赋权+转让+约定收益”的赋权改革。集聚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公共创新平台和科技企业,在科大硅谷挂牌成立全国首个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建设全国首个场景创新促进中心,探索科产城融合发展。三是推动配套改革。实行人才分类管理评价机制,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权重,授权180家单位和龙头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定。以合肥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为主平台,采用科创金融机构建设、产品模式创新和基础设施提升等方式,深化科创金融改革。推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制度,落实全流程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技创新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机制,创新环境跃升至全国第3位。
(三)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将区域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一法一条例”实施的主发力点。一是增强基础研究能力。率先探索“核心+基地+网络”运行模式,持续提升基础研究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推进大科学装置集中区、6大高能级研究机构和30个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7家,建成“国字号”创新平台200余家,组建省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34家,铁基高温超导体等多项研究成果分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二是加快三大引领高地建设。瞄准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打造量子信息、聚变能源、深空探测三大科创引领高地,涌现“墨子号”“祖冲之二号”“九章三号”等重大原创成果,获批试点建设国家量子信息未来产业科技园。三是加强区域协同创新。率先出台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实施方案,承担国家级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5项,立项数为长三角之首。努力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平台,布局建设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02家,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科技合作渠道,着力提升区域科技话语权。
(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将成果转化应用作为“一法一条例”实施的重要检验指标。一是构建成果转化应用体系。聚焦重构成果转化评价与考核等五大机制,实施科技成果中试孵化等五大专项行动,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链接国内外创新资源。2022年促进成果转化项目交易额300亿元。今年1至5月,全省吸纳和输出技术合同总额达2247亿元,同比增长154%。二是搭建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健全科技成果“沿途下蛋”机制,累计转化大口径高阈值光栅等200余项科技成果。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2022年全省专利出让1.7万次,居全国第6位;专利受让1.5万次,居全国第7位。办好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两届科交会共签约项目412项,总金额1208亿元。通过网络平台汇集政产学研金服一体化服务信息,开创工业互联网“云创新”新模式。三是加速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按照技术研发、产业孵化、规模生产不同阶段,推进“三重一创”产业创新,培育61个省重大新兴产业,推动4个产业集群入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聚焦科技强农,相继开展种业振兴、智慧农业等多项行动。2022年全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6%,高出全国3.6个百分点;农业信息化率达52%,居全国首位。
(五)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作为“一法一条例”实施的新型牵引。一是推进科技企业提质增量。坚持“顶天立地”和“铺天盖地”两手抓,健全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截至2022年底,全省科创板上市公司22家,培育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77户,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分别达1.8万家和1.5万家,各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二是激发企业创新动能。率先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推动人才、平台、仪器设备、项目、奖励等资源向企业倾斜。目前,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超过80%,企业牵头组建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占比超过80%,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数居全国第5位和第3位。三是支持企业参与核心技术攻关。逐年发布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指导目录,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汇聚社会力量协同攻关,结题的54项任务中有14项打破国外垄断。加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领域应用示范力度,培育“三首”产品1331项。
(六)完善科技创新保障措施
将较为健全的服务举措作为“一法一条例”实施的坚实保障。一是完善人才引育政策。发挥重大人才工程引领和重大创新平台聚才作用,率先探索“人才团队+科技成果+政府参股+股权激励”模式,完善高层次人才就医、子女入学等27项优待服务举措,建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商学院培养复合型科技人才。目前,在皖院士39人、专业技术人才477万人、高技能人才196万人。二是加强财税扶持。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财政预算的重点领域优先保障。2022年全省财政科技支出508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6%,支出总量居全国第4位。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省市联动累计投入218亿元支持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持续支持3所高校参与“双一流”创建,加大专项奖补力度。依法落实涉及科技创新的14项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减免税款超过130亿元。三是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围绕“投贷债证担保”综合施策,推动组建规模150亿元的天使基金群;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机制,以2亿元财政资金撬动988亿元科技贷款;推动设立科创银行保险特色机构66家;推动123家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率先建立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科技融资担保体系。2022年全省科技企业贷款余额3592亿元,增长36%。
二、存在问题
执法检查发现“一法一条例”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府相关职能有待进一步落实
一是科技部门基层履责能力不强。科技进步法第十六条、省条例第五条对科技部门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检查发现,全省1/3以上的县区科技部门被撤并,60%以上的市级科技部门人员较少,有2个市的科技局只有10人。二是科技资源调配机制不够合理。科技进步法第四条要求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检查发现,科技、发改、教育、经信、农业农村等部门基本都有各自管理实施的科创计划、平台和资金,实际工作中往往各管一块、各管一段,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尚需加强。三是科技资源分布不均衡。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三条、省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以经济社会社发展和基础研究需要布局资源。检查发现,全省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54%的国家级研发平台、80%以上的基础研究投入均集中在合肥市;作为拥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居全省第五位的滁州市,其研发平台在全省占比不足6%。四是对战略科技力量发展统筹不足。科技进步法第四十八条、省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推进实验室等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检查发现,少数地方对争取国家和省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牌子非常积极,但对战略科技力量的协调发展缺乏长远考虑和系统安排。
(二)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中“不敢转”现象较普遍。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检查发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受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限制,且无形资产后续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相关变更处置行为的制度支撑不足,制约了部分科技人员的转化积极性。二是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举措尚待完善。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省条例第三十三条鼓励多元主体按照市场机制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检查发现,此类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投资公司等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研发机构,其组织结构上具有无级别、无经费、无编制,既不完全像大学又不完全像科研院所、既不完全像企业又不完全像事业单位的“三无四不像”特征,现行政策体系支撑其可持续发展的举措不多。三是产学研合作有待深化。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七条、省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要求加强产学研合作。检查发现,受学术产出评价机制重论文轻应用、重纵向课题轻横向课题,科研活动缺乏精准目标导向和系统指引等因素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多以点状碎片化方式呈现,且选题与市场需求契合度不高,部分成果本身技术成熟度有待提升,科研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张皮”现象依然突出。
(三)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尚需增强
科技进步法第四章、省条例第三章以专章形式对企业科技创新作出了明确规定。检查发现,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发挥与法律法规要求仍有距离。一是科技企业总量不够多。虽然全省科技企业数量每年均以较大比例提升,但与长三角其他地区相比仍然悬殊。2022年全省有高新技术企业1.5万家,约占上海市的63%、江苏省的34%、浙江省的43%;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1.8万家,约占江苏省的20%、浙江省的50%。全省位于产业链顶端、大而强的创新型头部企业缺乏。二是企业科技创新意识不强。从相关部门统计数据看,全省近70%的规上工业企业没有研发机构,近60%的规上工业企业没有研发活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约占江苏省的25%、浙江省的50%。从纳税情况看,2022年全省有2.7万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仅占企业总数的2%。三是企业创新能力不足。从芜湖、安庆2个市抽样问卷调查情况看,年营收1000万元以下的科技企业,其年度研发投入基本在30至50万元之间,研发人数少于10人,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是影响其发展的首位原因。从纳税情况看,2022年全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中,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有1.5万户,占该类企业总数的56%;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中盈利企业不足半数。四是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有差距。受主客观多重因素制约,民营企业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科创项目参与度不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促进其公平竞争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部分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受到影响。
(四)科技创新生态仍需优化
一是科技人员评价机制不够科学。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三条、省条例第三十条要求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分类评价科技人员。检查发现,对从事不同科技活动人员的分类评价标准不能完全涵盖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现有薪酬体系不足以保障和激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尤其不利于调动青年科技人才从事基础研究的积极性。二是人才引进政策不够务实多样。科技进步法第七十七条对促进人才流动作了规定。检查发现,面对沪苏浙地区的虹吸现象,全省人才政策整体特色不突出,且各地在执行中很少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产业布局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人才引入留用措施。全省人才规模相当于江苏省的75%、浙江省的67%,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三个产业人才缺口超过4万人。三是财政资金分配不尽合理。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省条例第四十二条等条款对财政支持科技进步作出规定。检查中有地方反映,当前一些财政资金在地区分配上,对科技创新工作基础薄弱地区的倾斜投入不足。在行业分配上,无论是对农业科技单体项目的支持,还是对农业科技发展的整体投入,均不能满足需求。四是科技金融联动不够充分。科技进步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九十二条、省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等条款对金融支持科技进步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以“投早投小投科技”为导向设立的规模150亿元的天使基金群刚组建,其作用充分发挥尚需时日。同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服务科技创新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不够明确,商业银行现行授信机制与科技企业前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匹配,且知识产权专业化评估和交易体系不完善,影响了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和效果。
三、意见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综合各方面意见,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压实行政主体责任
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教育科技人才、法治建设和国家安全专章部署的战略考量,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要坚持“大科技”理念。进一步明确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强化其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能,稳步加强科技促进的基层执法力量;对标基础性、战略性定位,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健全部门间统筹协调机制,协同完善“一法一条例”实施的配套政策,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综合利用效率。二要统筹推动战略科技力量协调发展。立足“四个面向”,结合各地发展的总体情况和产业布局特点,统筹安排国家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和企业创新平台等各种战略科技力量,并引导项目、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有序汇聚,夯实产业基础、延伸产业链条。三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围绕“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一盘棋”考核评价机制,既考核指标、也考核工作,既考核结果、也考核过程,改变部分地区重视科技创新工作“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
(二)深度打通各种障碍,释放科技创新活力
坚持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学习借鉴先发地区的先进经验。一要丰富赋权改革的实践案例。系统梳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6家试点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的制度障碍,总结法人单位和职务发明人对收益保障的各类需求,鼓励更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参与赋权改革试点,为后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积累实践经验。二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和建设主体不同,细化分类指导评价机制,帮助其依法制定章程,完善“投资主体+孵化器”的运营方式,形成“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的治理结构。三要完善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创新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企业发展亟需技术的科研项目库,实行目录管理、动态更新,搭建统一、开放的科技创新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三)强化目标导向,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出题人”“答题人”和“阅卷人”作用。一要加强科技企业培育。从创新条件、研发成果、创新带动等维度,研究制定省科技领军企业标准,加大培育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分类分级推进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缩短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进程。二要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重点抓好规上工业企业的科研能力提升,可以将企业有无研发活动、研发机构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支持中小科技企业聚焦主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强化政策落实的公平竞争审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三要构建企业主导的新型创新体系。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为基础,推动高校人才培养体系和企业人才使用体系深度融合,支持企业成为人才引育用留主体。以政策链为牵引,围绕科技领军企业发展,引导创新链、资金链、产业链协同布局。以重大场景为驱动,支持头部企业开放供应链、构建产业平台,汇聚中小微企业融合创新。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助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汇聚各方力量,持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着力落实全省大力实施人才兴皖工程加快打造人才发展和创新高地工作会议部署,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一样打造一流创新环境。一要健全人才政策。建立更加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和市场需求的科技人员管理机制,完善分类分级评价的门类和标准,设置合理的评价周期和指标,对从事基础研究人员采取长期聘任考核机制,提高从事基础研究、理论研究科研人员薪酬中稳定性工资收入的占比。引导各市围绕产业布局,立足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优化科技人才政策,强化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人才支撑。二要完善财政资金调配机制。围绕省委“勇担第一方阵使命”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在财政科技资金的分配上,既要突出择优,也要适当兼顾公平,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基础薄弱地区发展。从国家安全的战略角度考虑,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三要推动科技金融良性互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知识产权评价和转移转化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破除科技成果确权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加大金融支持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力度。四要细化激励与约束机制。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既要“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也要对科技成果转化设置明确的“红绿灯”和安全底线,以明晰的规则、稳定的预期,精准指引、保障创新活动,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五要加大法治宣传与科技普及力度。遵循“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利用线上线下两种资源,将科技进步法治宣传与科技普及活动结合起来,与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科学素养培育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普及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科技进步事业的浓厚氛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