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37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依据为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提供上位法支撑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交易场所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机会,促进要素和商品的有序流转和公平交易,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规定,清理整顿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我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督导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审批设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同时,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管,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是近年来,国内金融快速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各类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完善包括地方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内的地方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依据,对完善地方金融领域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意义。目前,部分类别交易场所已有国家层面的规定(如区域性股权市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有关部门对碳排放、电力等部分交易场所也发布了具体规定,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交易场所管理规则,有关交易场所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三是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依据为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提供上位法支撑,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制度安排,也要统筹完善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分工和监管协同,又要凝练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与共识。目前,我国各地区不同金融业态发展较不平衡,监管能力不一,各地区探索形成的经验尚待进一步检验并升华凝练。需要在深入研究、综合评估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目前,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类别众多,涉及大宗商品、文化产权及艺术品、金融资产、国有产权、农村产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多个类别,交易品种多样,情况比较复杂。地方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既要兼顾统分关系,做好统一的交易场所管理制度与具体类别交易场所行业监管制度协调衔接,也要兼顾地方金融领域同非金融领域的监管适配,在地方事权范围内进一步研究论证,以保持交易场所监管规则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和统一性。
下一步,我会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各类交易场所的实践经验,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规则,研究论证在国家层面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的可行路径,进一步增加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制度供给,推动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逐步走上规范发展道路,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同时,我们将认真梳理、总结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经验做法,积极配合支持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落实好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