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30号建议的答复
张家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精准帮扶城镇特困群体的建议收悉。现就“推进安居工程”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发展公租房,开展住房救助工作
我部高度重视解决城镇特困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通过努力,目前城镇特困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住房救助制度。会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明确将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住房救助范围,优先给予公租房保障,并对住房救助的标准和实施程序作出规定。
二是加大公租房实物保障力度。督促各地完善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加快公租房竣工分配,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在分配房源时,优先向住房救助对象配租,并在租金上给予减免。
三是积极推进租赁补贴。制定《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满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多样化需求,支持困难群众领取租赁补贴后在市场租赁房屋,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四是实施精准保障。印发《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要求各地全面梳理低收入特别是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状况,要求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
二、关于城镇特困群体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明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明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的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系统统筹解决。
在实施棚改的过程中,各市、县对原住房面积较小的困难居民,按照不低于一定面积予以安置,确保居民得到基本住房保障;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公租房保障等方式统筹解决。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010-58934731